案例分析题!

2024-05-20 03:12

1. 案例分析题!

  1、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2、小英父母侵害了其受教育权,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村办小学没有及时修理教学设施,没有尽学生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题!

2. 案例分析题!

不能,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
理由有下
法院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除非在案件开审前补办结婚登记,才案离婚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共同财产可以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法院可以参照无过错方给予财产分配照顾。

3. 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谢谢!


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谢谢!

4. 案例分析,跪求答案

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的书面形式

5. 案例分析,请详细解答

该公司涉嫌操纵股市,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分析,请详细解答

6. 案例分析题 急求详细答案 

王某不应该还款
理由如下:首先该两万元是李向张借的,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李和张。李作为合同当事人,有还款的义务。其次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还款的义务不能转嫁给其他人,除非存在有担保的情形。李的母亲王某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义务替李还款。现在的问题是王某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是否构成担保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散,担保合同需要担保人明确表示担保的意思,从该还款计划书来看,王某并没有明确表达该意思。其次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就算王某有义务还款,那么根据还款计划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该借款在签订还款计划书时已经到期,张某已经主张还款,那么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到现在两年期已经过了,也就是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王某完全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从而不需要还款。

7. 案例分析4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显然,被告的观点和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被告违约,并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8万元


    中标通知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4

8. 案例分析(求解答,谢谢

  米兰达规则,也称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之来龙去脉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